第一条 为了切实治理学校环境,整顿学校秩序,使德育真正落到实处,把学生培养成为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,根据《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》和国家教委颁发的《中学德育大纲》,《中学生守则》和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的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,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的处分,对损坏公物,打人致伤等还要承担一定经济责任。 第三条 策划组织,煽动闹事,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,破坏安定团结者: 1.情节严重,经教育尚能改正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 2.情节严重,经教育坚持不改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、法令法规、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: 1.被处罚警告或罚款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 2.被处以行政拘留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 3.被判处拘役以上处罚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 第五条 结伙斗殴,或殴打他人,侵犯别人人身权利者: 1.虽未动手打人,但因挑起事端,促使事态扩大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 2.动手打人,情节轻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 3.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,要从重处分;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,可从轻或免予处分。 4.邀约他人打群架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 第六条 偷窃、诈骗或破坏公共财物者,除追回赃款、赃物或赔偿损失外,并视情节、分别给予如下处分: 1.价值不满100元者,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。 2.价值在100元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 3.有意损坏公共财物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 第七条 以现金、代金券或其它实物为赌注,进行赌博者: 1.首次参与赌博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 2.屡次参与赌博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 第八条 有流氓行为者: 1.情节较轻,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 2.情节严重者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 第九条 收看、复制、传播淫秽物品者: 1.凡收看淫书、淫画、淫秽录像片等淫秽物品,浏览黄色、反动、暴力网站、网页等行为,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 2.制作、复制、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,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对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 1.翻越围墙或不从校门出入校园的; 2.携带凶器(包括管制刀具)进校的; 3.在餐馆、饭厅、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、哄闹、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; 4.吸烟、打牌经多次教育不改者; 5.扰乱宿舍、课堂、会场、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者; 6.破坏学校的电源线、广播线、门窗、桌凳、床铺、电话、电器设备、电脑教学设备等公共设施者; 7.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和邮件者; 8.男女生互窜寝室、宿舍留宿他人、不上报者; 9.不按时作息,多次教育不改;住读生未假不归、不回校住宿者; 10.谈恋爱、耍朋友者。 第十一条 一学期迟到、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(擅自离校者,一天按旷课7学时计算) 1.迟到十次或旷课达7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 2.迟到二十次或旷课达到14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 3.迟到三十分或旷课达到21课时以上者,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 4.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上课时间五分之一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 第十二条 考试作弊者,视情节轻重,认错态度好坏,给予记过以下处分;作弊行为严重,态度恶劣,影响极坏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考试协同作弊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多次作弊,影响极坏,经教育又不改者,开除学籍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从重或加重处分: 1.违纪后,认错态度不好者; 2.对检举人、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; 3.屡犯不改或者第二次受违纪处分者; 4.第三次受违纪处分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 5.蓄意在期末或毕业离校前夕违纪者。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和处分撤销的管理及报批程序: 1.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处分(或撤销处分),由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;警告、严重警告报学校政教处研究决定,报学校备查;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由政教处提交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;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报区教委或区劳动局批准。 2.对受处分的学生,凡符合下列条例者,经本人申请,所在班主任提出意见,可撤销其处分。 (1)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,经六个月考察,证明确有显著悔改表现,或虽不足六个月,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,经政教处批准,可撤销其处分。 (2)受记过处分,经一年考察,证明确有显著悔改表现或虽不足一年,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,经学校行政批准,可撤销其处分。 (3)留校察看时间原则上为一年,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察看期间深刻认识并有明显悔改表现,可按期撤销处分;有突出先进事迹,可提前一月至半个月撤销处分,但须经学校校委会批准。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重犯错误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 3.学生的处分决定的撤销处分的情况记入本人学籍簿,装入档案,并通知其家长。并按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》的要求如实填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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